住建部废止两项资格认定管理相关办法

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18-04-02 22:15:39

住建部废止两项资格认定管理相关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文,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信息显示,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两项决定,分别废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这两项决定于3月8日正式发布,并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废止的两个办法涉及的资格认定管理事项此前就已取消。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删去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并对第五十条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出7项具体规定,包括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推进行业自律等。其中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分别提出,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的核定和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为此,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针对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出细化要求。其中明确,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